在政策暖风的推动下,金融租赁公司或将迎来行业发展的春天。
12月16日,银监会在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运营经验的基础上,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营改增37号文也被废止,意味着全国规模上万亿元的售后回租业务被解套。
“此次修订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扩大了经营范围,有助于鼓励行业竞争和业务创新。”交银金融租赁董事长陈敏在接受《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
)》记者采访时表示。
华融金融租赁董事长胡继良也向记者表示,“目前,全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约1万亿元,未来还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业务经营范围扩大
银监会表示,本次修订与原《办法》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其中,在放宽准入方面,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
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
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12月16日表示,“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
,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扩大业务范围方面,《办法》为金融租赁公司增加了资金来源,并拓宽了资金运用途径,例如,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
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8